原告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重慶自貿區法院在2021年你11月作出(2021)渝0192民初9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
二、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
三、駁回原告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否獨立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問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備案證書、樣衣制作版單、原告官方微博截屏、Maxrieny旗艦店(天貓)銷售截屏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該公司已獨立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
其次,關于原告完成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和藝術性。服裝設計是以人為主體,以服裝為創作對象,運用恰當的設計語言或設計元素,完成整個著裝狀態創作過程。服裝是一種綜合性的藝術,體現了材質、款式、色彩、結構和制作工藝等多方面結合的整體美。從設計的角度講,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裝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幾項重要因素,稱為服裝設計三大構成要素。服裝設計內容主要包括服裝造型設計、色彩設計和面料設計等方面。(1)款式。款式即服裝的內、外部結構造型。款式設計要點包括外輪廓結構設計和內部結構設計和細節設計三大類。外輪廓決定服裝造型的主要特征,在確定服裝輪廓時,要注意比例造型是否和諧美觀。服裝內部結構設計主要是指服裝外輪廓線以內的分割線,在設計中遵循形式美法則,使其分布合理、協調。服裝細節設計,一般包括領型、袖型、腰帶、鈕扣及其他附件。在進行服裝細節設計時,應注意布局的合理性,既要符合功能性要求,又要符合服裝審美的協調性。(2)色彩。服裝中的色彩給人以強烈的感覺。織物材料繽紛的色彩、不同的色彩配置會帶給人不同的視覺和心理感受,從而使人產生不同的聯想和美感。設計服裝時,要根據穿用場合、風俗習慣、季節、配色規律等合理用色,力求體現服裝的設計內涵,從而達到不同的設計目的,體現不同的設計要求。另外,服裝紋樣也是服裝中色彩變化非常豐富的一部分。(3)面料。服裝面料是最直觀的視覺對象,也是服裝設計中最起碼的物質基礎。服裝材料具有各自的外觀美及特有的機理效果,設計服裝時,不僅考慮面料的實用性,還要從面料美感特征出發,使服裝的實用性與審美性相結合,從而全面提升服裝的品質。總之,要達到理想的服裝設計效果,必須是三種要素的完美結合。服裝設計是諸多應用藝術之一,其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1)設計要素和實用功能的統一。服裝的設計要素綜合體現服裝最顯著的外觀特征,服裝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服裝是多種構成因素的綜合,是服裝功能、服裝材料和設計技法等的統一,是實用性和審美性的高度統一。(2)以人體為造型基礎。服裝是附著在人體上的,而人體又是一個運動體,所以在進行服裝設計時,必須以人體為設計依據并且受到人體結構的制約,服裝設計要更好地塑造人體美。(3)反映社會生活的時代特征。服裝是折射人類文明和社會生活的產物,每一件服裝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這件服裝所處時代的特征。(4)藝術形式與技術實現的統一。服裝設計是藝術與技術、美學與科學的結合體,既具有藝術性的形象思維,又具有工程性的邏輯思維。本案中,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給人以時尚與復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最后,關于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實用功能是否能與藝術美感分離的問題。《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之實用功能主要在保護身體、調節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作用。該服裝的藝術美感主要體現在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上,通過在黑白波點圖案結合太陽裙版型,產生時尚與復古雙重審美效果。改動《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其作為保護身體、調節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實用功能并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
綜上,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關于被告侵權應賠償數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上述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被告因侵權違法所得等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原告作品的類型和知名度;2.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3.被告侵權規模。被告自認其生產了60件被訴侵權服裝;4.被告違法所得金額。被告提交其在淘寶摩薇圖女裝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記錄載明,被告成功銷售涉案侵權商品16件,銷售總金額3831.38元;5.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